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621號
TPDV,100,司促,23621,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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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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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