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30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士良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李孟錭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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