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65號
TPDV,100,司促,23265,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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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潮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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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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