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264號
TPDV,100,司促,23264,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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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楊曉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漢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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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