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187號
TPDV,100,司促,23187,2011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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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1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麗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
二、請釋明相對人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
址。
三、請釋明是否向陳品昀請求,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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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