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128號
TPDV,100,司促,23128,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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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偉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筑文
毛喬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陸萬壹仟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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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