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092號
TPDV,100,司促,23092,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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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耀南

臺北市○○○路76巷12弄12號1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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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