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050號
TPDV,100,司促,23050,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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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0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顏賢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靜芳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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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