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996號
TPDV,100,司促,22996,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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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肆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996號)
(一)、債務人胡國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10月11日止累計
150,697 元正未給付,其中66,539元為消費款;80
,558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國勇於94年2 月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 元,約定自94年2 月3 日起至96年2 月3 日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 年
10月11日止累計576,474 元正未給付,其中344,10
6 元為本金;184,972 元為利息;47,396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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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