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6年度,116號
LTEV,106,羅補,116,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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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黃謝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玟安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聲請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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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