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914號
TPDV,100,司促,22914,2011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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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維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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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特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