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913號
TPDV,100,司促,22913,2011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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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純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邱玉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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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