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三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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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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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瑞達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 │伍萬伍仟玖佰伍拾│NA三八九一五九│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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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明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壹萬玖仟貳佰壹拾│0000000 │ │
│ │ │ │ │陸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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