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筱容
黃誠隆
鄭雅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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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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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7593元│筱容、鄭雅│ │ │ │
│ │ │慈 │ │ │ │
├──┼───┼─────┼──────┼──────┼───────┤
│ 002│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29144 │筱容、鄭雅│ │ │ │
│ │元 │慈 │ │ │ │
├──┼───┼─────┼──────┼──────┼───────┤
│ 003│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37416 │筱容、鄭雅│ │ │ │
│ │元 │慈 │ │ │ │
├──┼───┼─────┼──────┼──────┼───────┤
│ 004│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37416 │筱容、鄭雅│ │ │ │
│ │元 │慈 │ │ │ │
├──┼───┼─────┼──────┼──────┼───────┤
│ 005│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26992 │筱容、鄭雅│ │ │ │
│ │元 │慈 │ │ │ │
├──┼───┼─────┼──────┼──────┼───────┤
│ 006│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3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5.366% │
│ │26992 │筱容、鄭雅│ │ │ │
│ │元 │慈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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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93元│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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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9144 │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16 │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416 │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5│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992 │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6│新臺幣│黃誠隆、黃│100年4月2日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992 │筱容、鄭雅│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慈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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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6號)
(一)緣債務人黃筱容於民國91~95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黃誠隆及鄭雅慈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78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
知書」動用6筆,計新臺幣187,10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
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
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黃筱容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65,55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
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黃誠隆及鄭雅慈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