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紳利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 傑
魯增良
李國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元,及其中
(一)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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