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178號
TYDV,91,除,178,200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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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蒼峰
  訴訟代理人 廖美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之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劉榮亮簽發,以第一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柒佰貳拾元,第QA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七月十四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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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承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沐峰產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