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駿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聰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六0、五六二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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