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孟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606號)
(一) 、債務人周孟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 年10月5 日止累計63,089元正未
給付,其中19,795元為消費款;39,694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