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八九-NX0000000-0,股數伍佰之
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瀚宇博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號碼八九-NX0
000000-0,股數伍佰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一
九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文衍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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