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540號
TPDV,100,司促,22540,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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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秋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陸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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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