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510號
TPDV,100,司促,22510,2011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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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琪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維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叁萬壹仟肆佰陸
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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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