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370號
TPDV,100,司促,22370,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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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廖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玖佰肆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370號)
(一)緣債務人曾吉龍於民國98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簽訂借
據,嗣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 元,其借款期限
自民國98 年05 月12日起至民國105 年05月12日止、
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所載
,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100 年06月12日起未依約定清償融資
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9 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務人喪
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債
務人依約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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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