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361號
TPDV,100,司促,22361,201110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3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芳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須清晰)。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宅修特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