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285號
TPDV,100,司促,22285,2011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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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肆萬陸仟捌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5│
│ │159035│ │8 月1日起 │ │ │
│ │6元 │ │ │ │ │
├──┼───┼─────┼──────┼──────┼───────┤
│ 002│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2│
│ │104289│ │8 月1日起 │ │ │
│ │1元 │ │ │ │ │
├──┼───┼─────┼──────┼──────┼───────┤
│ 003│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2│
│ │43735 │ │8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22│
│ │669818│ │8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9035│ │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4289│ │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735 │ │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高文岳 │自民國100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9818│ │9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285號)
一、債務人高文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以下同)3,346,
8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陳明。
(二) 緣債務人高文岳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00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94年03月01日至民國114年03
月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計算機動調整。
(三)緣債務人高文岳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130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94年03月01日至民國114年03月
0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個月依本行公告之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0.96%按月機動計息,第25個月開始依本行
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42%按月機動計息。
(四)緣債務人高文岳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40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94年03月01日至民國101年03月0
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個月依本行公告之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6.96%按月機動計息,第25個月開始依本行
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7.42%按月機動計息。
(五)緣債務人高文岳於民國94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85萬元整,借期起於民國94年03月01日至民國114年03月0
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個月依本行公告之定
儲利率指數加碼3.46%按月機動計息,第25個月開始依本行
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3.92%按月機動計息。
(六)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
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
約金。
(七)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0年08月01日,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
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本金3,
346,8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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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