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堅
之2
張江聘
張倩倩
林羽庭
吳治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治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叁仟玖佰貳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七.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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