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241號
TPDV,100,司促,22241,2011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尼實業有限公司吳治蓉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
條、第113條參照)。
二、提出安尼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若有選任清算人,請提
出章程、股東決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安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