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2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尼實業有限公司、吳治蓉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
條、第113條參照)。
二、提出安尼實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若有選任清算人,請提
出章程、股東決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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