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巨禾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照借款約定條款第九條合意定原告之總行所在地即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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