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145號
TPDV,100,司促,22145,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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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朝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聯升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壹佰壹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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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