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述文
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債務
人中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
付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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