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羅芬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淑芬
胡琇紋
陳建輝
黃錦民
劉立雯
劉立秋
吳芝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零玖萬貳仟捌佰
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