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116號
TPDV,100,司促,22116,201110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效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