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筱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
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