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唐樺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鐘俊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紋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貳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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