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2063號
TPDV,100,司促,22063,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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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68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孝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063號)
(一)相對人 李孝霖 於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相對人得於該信
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
按年息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 李孝霖 自九十九年六月至九十九年十二月共消
費簽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
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零元,以上共計新臺幣肆萬
伍仟玖佰貳拾伍元,雖屢經催討,相對人仍無力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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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