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2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