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慧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慧真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 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 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 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 ,該裁定於100 年10月5 日 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僅陳報循環利息、其他費用金額,未針 對該差額之計算方式( 即計息期間、利率等) 予以敘明,尚 難遽認已確依裁定意旨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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