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佳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