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468號
TPDV,100,司促,21468,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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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468號)
緣債務人鄧立蓉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3,992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23,996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
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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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