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169號
TPDV,100,司促,21169,201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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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伍仟零伍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1169號)
( 一) 、債務人何明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U 。債務人至100 年9 月17日止累計143,14
5 元正未給付,其中127,880 元為消費款;10,207元
為循環利息;5,05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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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