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彭怡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以儒(即柯振德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叁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