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806號
TPDV,100,司促,20806,20111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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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治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之其他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0806號)
(一)、債務人鍾治國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9月10日止累計238,890元正未給付,
其中64,335元為消費款;170,95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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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