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290號
TPDV,100,司,290,201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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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楊文鈞即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二五號十二樓)為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創投公司)之清算人,中華創投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監察 人審查書呈送股東臨時會承認在案,經徵得開發科技顧問股 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開發科 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中華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人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期間收支 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 98年度清算申報書、清算期間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 申報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 清算分配報告表、帳簿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三、經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61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審核無誤 ,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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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文鈞即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