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玉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力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 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撤銷詐害債權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一百年度全字第 一一一五號裁定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聲請人即債務人 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