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原 告 楊寶中
被 告 王自強
林光華
丁建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百年度易字第五三九號被訴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