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寬
賀偉洪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30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江俊寬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賀偉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江俊寬於民國97年11月12日起擔任址設臺北市○○區○○街 4 號8 樓汎德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汎德仕公司)之負責人 ,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賀偉洪為汎德仕公司之業務 員,渠等均明知汎德仕公司自97年12月起至98年4 月間並無 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公司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延續、反覆之單一犯意聯絡,由 江俊寬領用統一發票後,交由賀偉洪於不詳時、地先後以汎 德仕公司之名義,多次填製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張數、開立時間、銷售額、稅額皆詳如附表一 、附表二),分別交付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 當該等公司向汎德仕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如附表 一所示之公司持上揭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款 ,而幫助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共計新臺幣(下同 )2,927,690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 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本案被告江俊寬、賀偉洪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案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二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二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 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出租臺北市○○區○○街4 號8 樓房屋予被告江俊寬 之人趙善吉於偵查中證述被告二人並無在該址營業之情相符 ,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汎德仕公司之公司登記資 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財政部臺北市國稅 局萬華稽徵所99年4 月22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900038 24號函暨承諾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9年4 月 29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0990004611號、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局臺北縣分局99年5 月13日北區國稅北縣三字第099001 91210 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99年5 月26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990211770號函暨裁處書、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99年9 月29日北區國稅淡 水三字第0990004195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 局新竹縣分局99年11月15日北區國稅竹縣三字第0990001991 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6 月4 日財北國 稅中南營業一字第0990212643號函暨裁處書、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9年8 月3 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業一字0990 212655號函暨裁處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 99年12月21日北區國稅淡水三字第0990005767號函暨裁處書 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二人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論罪科刑理由: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 決參照)。本案被告江俊寬係汎德仕公司負責人,乃商業會 計法第4 條所稱商業負責人,其與被告賀偉洪共同填製如附 表一、附表二內容不實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 營利人,經附表一所示營利人作為進項憑證,並持以向稅捐
機關申報,用以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上開營 利事業逃漏營業稅。核被告二人就附表一部份所為,均係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二人就附表二部分所為 ,因附表二所示崴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崴莉公司)為虛設 行號(詳貳所示),均僅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江俊寬與賀偉洪間,就上開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關於 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被告賀偉洪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 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另起訴書附 表雖載稱附表一編號5 之力保興業有限公司為虛設行號,然 觀諸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9年4 月29日財高國稅 左營業字第0990004611號及100 年9 月30日財高國稅左營業 字第1000012231號函文均未認定該公司為虛設行號,自難遽 認該公司屬虛設行號,此亦經蒞庭公訴人當庭更正,是此部 分起訴書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反覆、延續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 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 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 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 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 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 判決參照)。故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意 涵、實現該犯罪之必要手段、該犯罪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 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單 一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判斷之。查被告二人先後多次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係於密集期間內 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 特徵,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 漏稅捐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 罪。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刑度較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 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二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達2,927,690 元,足以紊亂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 正確性及國家稅收,然被告二人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智識 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二人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 示崴莉公司,而幫助該公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捐,因認被告 二人就崴莉公司部分,均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 逃漏稅捐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 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76年臺上字第4686號 判例參照)。另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 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 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 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 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 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 號判 決參照)。
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 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 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 加值型之營業稅。而虛設行號係以販售統一發票牟利為目的 ,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 對其科徵營業稅。查崴莉公司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核涉 嫌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 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在卷足 憑。從而,被告二人雖開立不實發票予崴莉公司,但該公司 既難認有何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揆諸首開說明,自難逕 認被告二人有何幫助崴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之犯行。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二人有何幫助崴莉公司逃 漏稅捐之犯行,就此部分自不得遽以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罪嫌相繩。惟此部分與前揭有罪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有集 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
│編號│銷售人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銷售金額 │稅額 │
│ │ │ │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快修通科技 │97年12月│CU00000000│ 101,320元│ 5,066元│
│ │企業社 │ │ │ │ │
├──┼──────┴────┴─────┼──────┼──────┤
│合計│ 1張│ 101,320元│ 5,066元│
├──┼──────┬────┬─────┼──────┼──────┤
│ 2 │廷立工程 │97年12月│CU00000000│ 337,410元│ 16,871元│
│ │有限公司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784,000元│ 39,2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743,260元│ 87,163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490,000元│ 24,5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2,940,000元│ 147,0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827,100元│ 91,355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2,302,800元│ 115,14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514,300元│ 75,715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292,000元│ 64,6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176,000元│ 58,8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234,000元│ 61,7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886,000元│ 44,3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2,940,000元│ 147,0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176,000元│ 58,800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156,200元│ 7,81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539,000元│ 26,95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363,000元│ 18,15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545,400元│ 27,27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06,000元│ 30,30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66,600元│ 33,33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43,000元│ 32,15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777,580元│ 38,879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590,850元│ 29,543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567,120元│ 28,356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81,750元│ 34,088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698,600元│ 34,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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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6張│27,477,970元│ 1,373,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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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旭宇電貿 │97年12月│CU00000000│ 86,370元│ 4,319元│
│ │有限公司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11,200元│ 5,56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31,520元│ 6,576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40,400元│ 7,02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51,433元│ 7,572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480,950元│ 24,048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80,518元│ 4,026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369,450元│ 18,473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382,750元│ 19,138元│
├──┼──────┴────┴─────┼──────┼──────┤
│合計│ 9張│ 1,934,591元│ 96,7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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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術室內裝 │97年12月│CU00000000│ 97,200元│ 4,860元│
│ │修設計有限 ├────┼─────┼──────┼──────┤
│ │公司 │97年12月│CU00000000│ 145,000元│ 7,25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74,980元│ 3,749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45,800元│ 7,29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71,500元│ 8,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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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張│ 634,480元│ 31,7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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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力保興業 │ 98年3月│EU00000000│ 816,000元│ 40,800元│
│ │有限公司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553,000元│ 27,650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726,730元│ 36,337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1,030,380元│ 51,519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968,000元│ 48,400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909,120元│ 45,456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868,970元│ 43,449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686,920元│ 34,346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396,000元│ 19,800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836,500元│ 41,825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421,400元│ 21,070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704,580元│ 35,229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5,535,000元│ 276,750元│
│ │ ├────┼─────┼──────┼──────┤
│ │ │ 98年3月│EU00000000│ 5,535,000元│ 27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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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4張│19,987,600元│ 999,381元│
├──┼──────┬────┬─────┼──────┼──────┤
│ 6 │脈絡軟體科 │97年12月│CU00000000│ 45,780元│ 2,289元│
│ │技有限公司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54,685元│ 2,734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52,771元│ 2,639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47,105元│ 2,355元│
├──┼──────┴────┴─────┼──────┼──────┤
│合計│ 4張│ 200,341元│ 10,017元│
├──┼──────┬────┬─────┼──────┼──────┤
│ 7 │華景科技股 │97年12月│CU00000000│ 410,620元│ 20,531元│
│ │份有限公司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358,624元│ 17,931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287,749元│ 14,387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148,360元│ 7,418元│
├──┼──────┴────┴─────┼──────┼──────┤
│ │ 4張│ 1,205,353元│ 60,267元│
├──┼──────┬────┬─────┼──────┼──────┤
│ 8 │富驊工程 │98年3月 │E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有限公司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240,000元│ 12,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320,000元│ 16,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360,000元│ 18,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420,000元│ 21,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320,000元│ 16,000元│
│ │ ├────┼─────┼──────┼──────┤
│ │ │98年3月 │EU00000000│ 220,000元│ 11,000元│
├──┼──────┴────┴─────┼──────┼──────┤
│合計│ 9紙│ 2,900,000元│ 1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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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灣環宇網路│97年12月│CU00000000│ 232,610元│ 11,631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97年12月│CU00000000│ 394,000元│ 19,700元│
│ │ ├────┼─────┼──────┼──────┤
│ │ │97年12月│CU00000000│ 394,000元│ 19,700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399,750元│ 19,988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533,000元│ 26,650元│
│ │ ├────┼─────┼──────┼──────┤
│ │ │98年1月 │DU00000000│ 399,750元│ 19,988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533,000元│ 26,650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399,750元│ 19,988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399,750元│ 19,988元│
│ │ ├────┼─────┼──────┼──────┤
│ │ │98年2月 │DU00000000│ 426,400元│ 21,320元│
├──┼──────┴────┴─────┼──────┼──────┤
│合計│ 10張│ 4,112,010元│ 205,6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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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銷售人 │開立年月│發票字軌 │銷售金額 │稅額 │
│ │ │ │號碼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崴莉企業有限│98年1月 │DU00000000│ 120,000元│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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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張│ 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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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虛設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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