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彥智
被 告 孫瑋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100年執字第43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彥智前因被告孫瑋宏涉嫌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700 1365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現已逃匿,爰聲請 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