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40號
TPDM,100,聲,2740,201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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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祝常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0 年度執聲字第1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藥品「Melaponm 3mg」柒拾肆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祝常凱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8年度 偵字第14305號)在案,惟扣案之藥品「Melaponm 3mg」74 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 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販賣行政院衛生署禁止使用具「 Melatonin」(退黑激素)成分之藥品「Melaponm 3mg」( 聲請書誤植為Melatonin)6瓶予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60巷8號1樓之視美藥局,,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3項之罪,於98年8 月6日以98年度偵字第143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 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扣案之藥品「 Melaponm 3mg」74件,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上開之罪所用之 物無疑,是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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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