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725號
TPDM,100,聲,2725,2011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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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7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峯彬
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4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電子遊戲機臺IC板壹面、賭資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 條第2 項亦 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 ,要係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三、經查:本件被告游峯彬涉嫌賭博案件,以及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另簽分高春銘、葉錦 隆涉嫌賭博案件,業皆因非實際負責人而認犯罪嫌疑不足, 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7817號、96年度偵字 第22038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 不起訴處分書3份在卷可稽。惟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小瑪 莉)IC板1面,乃放置於公開之大廳內供不特定客人賭博, 核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而賭資新臺幣3280元,係在機檯內查 獲之賭資,為在賭檯之財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卷附 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4張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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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