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3826號
TPDM,100,簡,3826,2011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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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君
      廖瑞娥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速偵字第24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偉君共同竊盜,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瑞娥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廖瑞娥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4 年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 徒刑9 年,嗣於民國95年6 月1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 99年3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吳偉君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0 年7 月28日以100 年簡字第2079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 並諭知緩刑2 年確定(於本案並不構成累犯)。竟均不知悔 改,於100 年10月5 日0 時50分許,一同至臺北市○○區○ ○路1 號家樂福桂林店購物,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分別下手行竊,由吳偉君徒手竊取賣場內如附表一 所示之商品,廖瑞娥徒手竊取賣場內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 所竊物品價值總計新臺幣(下同)5,547 元】,得手後各自 藏於自己隨手攜帶之提袋內後,兩人即一同至櫃檯結帳部分 商品(其價值未計於上開竊盜商品價值內),嗣於離開賣場 後,為家樂福賣場安全助理歐俊杰發現並報警處理,始為警 查獲上情。
二、案經歐俊杰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廖瑞娥吳偉君於警詢與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歐俊杰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扣案物品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 張等件(詳偵卷第 44至56頁)附卷可佐,足見被告2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 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 告二人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



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廖瑞娥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 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二人身體健全,不圖自食其力,肆意於賣場內竊取商 品,危害交易安全。被告吳偉君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 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此罪刑於本件雖 不構成累犯,但被告吳偉君不知竣悔,已甚明白。復參酌被 告二人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以及其等犯罪之動機、手段、所 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 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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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偉君竊取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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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價格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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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2-0052佳人購物提袋 │1個 │2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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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家泰樂晶采雙層 │1瓶 │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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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豆異黃酮膠囊 │1瓶 │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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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培恩天然綜合酵素 │1瓶 │3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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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瑪奇藍莓巧克力 │1罐 │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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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瑪奇櫻桃巧克力 │1罐 │2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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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萊雅活力緊緻霜 │1罐 │7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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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海味岩燒)丁香魚 │1包 │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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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廚房用品 │1個 │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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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B奧斯卡眼線液 │1個 │3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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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阿葵亞髮梢修護凝露 │1瓶 │12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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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MARUESU鱈魚條 │1包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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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燻製墨魚 │1包 │1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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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除紋按摩乳液 │1瓶 │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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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4,1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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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廖瑞娥竊取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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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數量│價格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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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雀巢3合1濃醇咖啡 │1包 │1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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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培恩女性專用維他命 │1罐 │2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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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Lindor榛果軟心巧克力 │3盒 │3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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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抗皺緊實化妝水 │1罐 │4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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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瑪宣妮柔絲精華 │1罐 │2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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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4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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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