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洪永存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 七0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共計新台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詳如後附之計算書。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T40
~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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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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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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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審裁判費 │ 3637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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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 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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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 13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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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3684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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